发布时间: 2026-06-22 点击数: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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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徐汇区浦北路959弄61号101室南侧天井内存在的一间一层面积为18平方米(南北长5米、东西宽3.6米、高2米)砖混结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徐)康办责拆决字{2026}第08000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