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22 点击数: 413
张彩霞:
你所有的位于龙吴路589弄12号依附于主体建筑物北墙存在一层二间铝合金框架结构,四周玻璃封闭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物。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沪(徐)漕办告字〔2026〕第11001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后文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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