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13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有效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办公室设立1个信息申请受理点,并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截至2024年底,本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对收到的各类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均依法依规予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运行良好。
(一)制度规范建设情况
为更好落实《条例》和《规定》,并结合《徐汇区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市财政局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本局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财政管理制度、月度收支情况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内容,积极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进一步提高公文主动公开率。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更新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公众了解本局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要途径。上述事宜发生变动时,本局均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本局按照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制作公文时,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年内及时编制、公布和更新主动公开目录,落实好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对内容全部或部分失效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或调整完善。
(三)统计、报送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采用年度报告等形式及时上报区政府。主动公开的相关财政信息,采用电子形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部门页面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2024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同时公文类信息纸质版送交区档案馆备案。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财务审计类信息48条,主要包括月度财政收支情况、从事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公示、区政府本级预决算及调整预算等;机构职能类信息5条,主要包括部门职能介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等,政策法规等其他类12条,主要为行政事业线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采购和财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通知等。202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1项,为《关于废止〈徐汇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徐财〔2024〕6号),至此本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项。
2024年,本局继续牵头做好本区财政资金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落实落细财政公开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在报人大审议通过20日内,将政府预决算报告及相关附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与政府预算同步公开《政府预算简明读本》,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将政府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形象化解读,增强财政信息的解读效果。年内继续优化财政公开栏目设置,及时将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予以新增和调整,确保部门目录完整。二是加大加强培训指导力度。年内面向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多次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明确相关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编印预决算信息公开培训手册及操作指南,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20日内主动将预决算信息予以公开;2024年本局进一步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财政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力度,通过《检查反馈单》形式紧盯单位加强整改,有效提升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三是不折不扣执行信息公开范围。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全面公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等,加大本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完善本区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及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及合同变更信息、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的公开。进一步加大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就业补助、普惠金融、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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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1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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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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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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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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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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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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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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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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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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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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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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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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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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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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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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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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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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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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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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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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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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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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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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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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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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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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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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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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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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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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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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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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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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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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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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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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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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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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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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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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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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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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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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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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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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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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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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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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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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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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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4年,本局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对预算单位的指导培训也更为细化,但从复核检查结果来看,本区仍有部分单位和部门,公开表样存在不同程度差错,且整改时效性尚待加强。此外,随着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关注度的日益提高,本局作为资金分配、管理的职能部门,收到较多关于小区加装电梯、物业资金使用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开申请,如何在依法依规办理申请答复的同时合情合理指导居民获取信息,亟待思考和研究。
(二)下一步措施
一是加强与市财政局、区政府办公室的学习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公开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做好单位内部培训,努力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学会一种方法,处类旁通办好一类事项。二是全过程指导本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落实部门和单位的公开主体责任,采取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本区财政公开透明度不断提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