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1-16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总体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主动公开本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以及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本机关制定的业务性文件及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文件;
2.机关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动态、及有关图像、影像资料;
4.各类办事项目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程序;各类办事项目的告知书和部分办理事项所需表格下载;
5.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做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大力拓展公开的途径和渠道,以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使政务公开的形式更为贴近公众。主要途径包括“徐汇人社”和“徐汇就业”微信平台,充分利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徐汇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共徐汇区委党建网、1个局信访接待大厅、13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徐汇报》等平台载体,及时公开办事和各项政策信息。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培训。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开展专题研究,秉持《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流程管理,5件全部在年度内依法办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无被复议以及被提起诉讼,未出现结果纠正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内部事务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通常涉及相关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是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主动公开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公开政府信息回应民众关切。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夯实区信用平台数据基础,强化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及时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数据、双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配合区发改委成功创建国家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对涉及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提案办理复文,按办理要求公开。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信息维护更新及时。妥善应对舆情,及时核查处理,正面回应引导。以深化 “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落实便民政策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青年乐业起点就业成长营”为主题的政府开放月活动,开展“三进三同步”系列人才政策解读宣传,全方位展现惠民便民举措和特色亮点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0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60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9.645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5 |
0 |
0 |
0 |
0 |
0 |
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公开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政策解读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政务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向纵深推进,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一是注重创新,加强政策解读和跟踪解读的力度。二是狠抓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和长效机制,动态更新公开指南。三是加强培训,切实增强全局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把握,提升专业化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