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依据

发布时间: 2022-11-07     来源:历史数据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开依据。本公开依据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要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依申请公开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区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有有效性或有效期,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标题、公开属性、公开渠道、主题分类等构成形式呈现。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上海徐汇”门户网站(http://www.xuhui.gov.cn/);《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徐汇”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区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二)申请接收渠道

提出申请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当面提交、传真提交、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须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可登陆“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人应准确载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情况

     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申请办理的期限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内部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投诉,也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反映。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