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4版)

发布时间: 2025-09-24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徐汇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4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核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徐汇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3)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4.2 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响应、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2.本区现状分析

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况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当启动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总值班室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当启动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4 职能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主管辐射安全的职能部门,协助区应急办综合协调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3.5专家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与事故实际情况负责组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4.预警

4.1监测预报与获取途径

4.1.1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全市布设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实施预警监测,及时发现事故预兆;并根据本区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实际和本区辖区外可能发生的、且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监测需求,充实本区和本市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

4.1.2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中发现事故隐患。

4.1.3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事故隐患。

4.1.4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

相关区、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将预警响应相关情况数据反馈至市预警发布中心。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和有关建议、提示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

4.2预警级别与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 Ⅰ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本区会造成影响的周边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且本区或毗邻辖区有位于应急计划区内的;

(2)携有核装置的航天器可能坠落在本辖区内;

(3)本区周边发生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且可能蔓延到毗邻辖区。

4.2.1.2 Ⅱ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4.2.1.3 Ⅲ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4.2.1.4 Ⅳ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毗邻辖区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且可能影响本区。

 

4.2.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由市应急办决定发布,Ⅳ级由区政府决定发布。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4.3预警响应

区应急办要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联动单位要按照区应急办规定的预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开展工作。

4.4预警终止

决定、发布预警的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当事故危险解除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当事故危险将转变为实际影响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2345”、“12369”或“110”等进行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商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研判。

5.1.2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办接报后,经初步研判或确认是核与辐射事故时,应及时了解: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及时预判应急响应等级。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到达现场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包括现场图片等)将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

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得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要立即通报区应急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单位,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5.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上报市级应急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核与辐射事故;

(2)涉及非密封源的事故/事件或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

(3)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涉及跨区域或需要公安、国动等部门联动的;

(4)发现物品或货包放射性异常,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的;

(5)经媒体报道或舆情发酵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6)本区区域外的核与辐射事故对本区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5.3应急处置

5.3.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道(镇)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5.3.2特大、重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实施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相关部门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5.3.3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2)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派出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到现场,根据专家的建议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环境污染紧急防控措施。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街道(镇)视情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必要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

5.3.4一旦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提高响应级别。

5.4周边区域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5.4.1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区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有关监测结果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向市、区两级政府提出启动适当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5.4.2当位于周边省市的核电站发生事故并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影响本区时,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测结果,参照国际上的操作干预水平推荐值,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及去污和临时避迁等措施,报区委、区政府。

5.5人员安全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配备辐射监控设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5.6信息发布

5.6.1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本区政府负责。

5.6.2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5.7应急终止

5.7.1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

5.7.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6.后期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去污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联动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动单位及现场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3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承担。

8.2预案修订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不定期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协助。

本预案自即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