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11-07     来源:历史数据

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统计,有效推进上海市徐汇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统计法》、《条例》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区统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区统计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或者上海市统计局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五、区统计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区统计局各科室、普查中心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

六、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并在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各科室、普查中心意见,对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负责正式答复向区统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处理信息咨询事务;维护和更新“上海徐汇”--徐汇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栏目信息,推进信息咨询申请的网上处理;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及主动公开文件材料,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负责对统计机构设置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对各科室、普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涉及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信息申请,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负责新闻舆情事务的处理。

(二)统计核算科:负责政府统计数据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协调处理统计数据信息咨询申请事务,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审核。

(三)统计管理科(执法监督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支持,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法律事务;对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进行指导;负责对统计制度标准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协调处理统计制度标准的信息咨询申请事务。

(四)普查中心:负责梳理、核实、提供普查、调查的公开信息,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章 范 围

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区统计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应当公布的统计资料;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八、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五)属于区统计局内部事务的;

(六)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七)与统计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途径和程序

九、区统计局通过以下途径(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上海徐汇网和上海徐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

(二)上海市徐汇区档案馆;

(三)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政府信息查询场所。

十、区统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公开内容、涉及统计制度标准信息的公开内容,由统计管理科(执法监督科)进行审核;其他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由相关科室、普查中心审核。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报局长批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统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十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一)属于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由办公室答复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外,但答复职责和意见都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相关职责科室、普查中心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由办公室审核;

(三)属于区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外,且答复职责或意见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批示,相关职责科室、普查中心提供答复意见和材料,经办公室、统计管理科(执法监督科)、统计核算科审核,报局领导审阅后答复。

根据所申请信息的重要性,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视情况提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答复进行会审,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转相关科室、普查中心处理。

十四、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仲裁

十五、区统计局每年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十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本细则未包含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相关内容,根据《统计法》、《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