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1-14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文件标题)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主体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
| 1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法规科、办公室、具体业务科室)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一般为2年或5年。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法规科、办公室、具体业务科室)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一般为2年或5年。 |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公布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
市政府规章 | 区应急局(法规科、办公室、具体业务科室)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一般为2年或5年。 | ||||
| 3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具体业务科室、办公室、法规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 |
市政府规章 | 区应急局(具体业务科室、办公室、法规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 4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具体业务科室、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 | 每年年底前公布当年复文 | 长期 | |
| 5 | 预决算信息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 | 批准后20日内 | 长期 | |
| 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办公室、执法大队)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的收费标准告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部门文件 | 区应急局(办公室、执法大队)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7 | 涉企收费 | 综合性涉企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实现每个部门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本地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站 | 及时调整 | 长期 | |
| 8 | 逾期款项 | 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 | 每年3月31日前 | 长期 | |
| 9 | 政府采购 | 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项目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政府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目录、标准等采购依据,长期公开;2.实施情况,原则上期限3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政府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目录、标准等采购依据,长期公开;2.实施情况,原则上期限3年 | ||||
| 10 | 涉企行政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法律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执法大队) | √ | “徐汇应急”微信公众号 | 批准后7日内 | 长期 | |
| 11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信息、依据、结果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执法大队) | √ | 信用中国网站 | 批准后7日内 | 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 | |
| 12 | 行政强制决定 | 行政强制决定的基本信息、依据、结果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执法大队) | √ | 信用中国网站 | 批准后7日内 | 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 | |
| 13 |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更新后 | 长期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网站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更新后 | 长期 | ||||
| 14 | 行政许可 | 1.办事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2.受理信息 3.审批信息 4.结果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诉举报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信用中国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信用中国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5 | 统计信息 | 本区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灾防科) | √ | 区政府网站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长期 | |
| 16 | 灾害救援信息 | 本区灾害事故救援信息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第二十条(主动公开范围) 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二)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
市政府规章 | 区应急局(应急科、灾防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7 | 应急预案 | 1.区应急局制定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2.区应急局制定的区级部门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应急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应急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本组织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组织和地区公开。 |
市政府规章 | 区应急局(应急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8 | 规划计划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办公室)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19 | 事故通报 |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法律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0 | 事故调查报告 |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法律 | 区应急局(事调科) | √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21 | 事故处理情况 |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区应急局(执法大队) | √ | 信用中国网站 | 批准后7日内 | 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区应急局(执法大队) | √ | 信用中国网站 | 批准后7日内 | 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