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18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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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文件标题) |
公开依据 (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主体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
|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
| 1 | 廉租住房公示公告 |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并取得登录证明的人员名单和总户数:户籍所在地、申请人代表、登记编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国务院部门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及时公开 | 长期 | ||
|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四条 (复审结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同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并在市和区指定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其中,通过“一网通办”方式受理审核的,还应当将登录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核对机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2 | 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公告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房源总套数、总数(可供)、轮候叫号情况、户型面积、平均租金等 | 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徐汇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 | 徐汇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网站 | 及时公开 | 长期 | ||
| 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 项目名称、项目企业、项目地址、预售许可证号、发证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 | 组织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发证日期、详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5 | 征收补偿结果 | 征收补偿协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主动公开,征收完成后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主动公开,征收完成后依申请公开 | ||||||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补偿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地方政府规章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主动公开,征收完成后依申请公开 | |||||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第二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执行各项规定程序,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主动公开,征收完成后依申请公开 | |||||
| 6 | 征收基地内房屋“两清”情况 |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 | ||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地方政府规章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征收完成前 | |||||
| 7 | 居住困难信息 | 居住困难核查信息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 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15 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 地方政府规章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5日 | ||
|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第八条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征收范围内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5日 | |||||
| 8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9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
国务院文件 |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统一登记编号印发)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录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公布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
市政府规章 | ||||||||||
| 10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国务院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 |
市政府规章 | ||||||||||
| 11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
市政府规章 | ||||||||||
| 12 |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市政府规章 | ||||||||||
| 13 |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 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原则上期限1年 |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
市政府规章 | ||||||||||
| 14 |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 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人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 原则上期限1年 | ||
|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听证会程序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遴选听证参加人应当公平公开进行,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由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
市政府规章 | ||||||||||
| 15 | 政策解读 | 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 四、网站功能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国务院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 | 长期 | ||
| 16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行政法规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长期 | ||
| 17 | 建议提案办理 | 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每年年底前公布当年复文 | 长期 | ||
| 18 | 预决算信息 | 根据市财政统一部署要求公开的预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批准后20日内 | 长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9号) |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国务院文件 | ||||||||||
| 19 | 政府采购 | 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项目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目录、标准等采购依据,长期公开;2.实施情况,原则上期限3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法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国务院文件 | ||||||||||
| 20 |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更新后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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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文件 | ||||||||||
| 21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事指南、办理程序及办理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法律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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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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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
国务院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