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1-07 来源:历史数据
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处理原则)
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处理遵循“一口受理、内部流转、一口送达”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第三条 (办理期限)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处理期限,我局受理的申请,处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延长的除外。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我局直接提出申请,也可到区政府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 (拟办)
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事项的业务类型,自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办理科室(部门)确认。
第六条 (办理)
办理科室(部门)经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报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审核)
办理科室(部门)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答复意见审核,同意后报法制科复审。
第八条 (复审)
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在3个工作日内对答复意见完成复审后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批)
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对法制科提交的答复意见完成审批。
第十条(核稿)
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复核、文字校对、格式排版。
第十一条(送达)
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送达应保留送达痕迹。
第十二条 (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在送达完成后将全部文件材料归档保存,本事项办结。
第三章 特殊处理
第十三条 (意见征询)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规定》中明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经办科室(部门)应制作“意见征询单”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意见征询单”报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送达。意见征询期间,办理期限中止。
第十四条 (期限延长)
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科室(部门)制作“延期答复通知书”交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审核通过后由发件人员负责送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人员配备)
行政审批服务(法制)科及相关科室(部门)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办理、复核、送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的,根据我局《关于过错扣分考核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名词解释)
本规程所称“送达痕迹”,邮寄方式送达的以信封和挂号函件收据作为痕迹;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确认单作为痕迹;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件作为痕迹;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的以申请人签收确认单作为痕迹。
第十八条 (规程解释)
本规程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