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江南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发布时间: 2025-10-22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徐府房征〔2025〕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二次修正)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块四至范围:东至建材大厦、大木桥路,西至小木桥路,南至中山南二路,北至现状绿地、建材大厦。

房屋征收范围:大木桥路600弄49号、606号、608号,中山南二路262号-264号(双号,全部)、268号-274号(双号,全部)、434号(全部),小木桥路511弄1号-6号(全部)、511号-513号(单号,全部)、515号(全部)、529号(全部)、545号(全部)、601号(全部),零陵路190弄6号、8号、13号-23号(单号)、23号-1临、25号、27号,江南一村1号-32号(全部)、46号、48号-53号(全部)、54号、55号、59号、60号、64号,江南二村1号-21号(全部)、21号甲、22号-48号(全部),江南新村地块区域内的车棚、垃圾库房、门卫室及地下室等。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徐汇区江南新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